妻子告“小三” 讨回丈夫“520”红包

法院判决:男方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全部赠与款6万余元

泉州网2月16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否则不仅有悖公序良俗,难免也有情人“劫”。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一起相关案件,男方多次向第三者转账表达爱意,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款项。经判决,男方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全部赠与款6万余元。

案情简介


(资料图)

丈夫向第三者转账

妻子起诉索要赠与款

原告小丽(女,化名)诉称,其与第三人小东(男,化名)于2010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东与被告小美(女,化名)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小丽认为,小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多次向小美进行转账。小东的擅自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小丽请求法院判令小东与小美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小美返还原告赠与款。

被告小美辩称:其是在不知小东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取得对方的钱款,属于善意接受的行为;小东一直隐瞒自己有婚姻的事实,小丽提起的诉讼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且并非所有转账都属于赠与,而是属于共同生活开支。小东未作陈述。

法庭判决

男方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应当全额返还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结合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转账数额(520元、1314元)及转账备注(情人节、我爱你)等内容,可以认定第三人赠与被告款项数额共计6万余元。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损害了正常的家庭关系秩序和社会伦理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全部赠与款项6万余元。目前,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擅自赠与共同财产

应属无效要全部返还

法官介绍,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忠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一方若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在赠与无效的情况下,受赠人对于受赠财产应当全部返还而非部分返还。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男性、女性,切勿被“爱情”蒙蔽双眼,不小心成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最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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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男子颜某与被告王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交往后,颜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不间断地向王某转账52元、520元、1314元、88.88元、9999元等款,借此表达情意。经查,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8个月时间内,颜某共向王某发送款项13.2万元。东窗事发后,颜某的妻子张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王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官认为,该款项已超过朋友关系的正常问候与祝福,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道德,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支持。2019年年初,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返还了5万元。

关键词: 公序良俗 共同财产 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