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 “唯一住房”能否申请执行?法官表示:三种情况下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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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12月8日讯(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谢琰华 王琳)南安一对夫妻借款未履行还款义务被起诉至南安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可他们又失约了,债权人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夫妻名下只有一套正在按揭贷款的房产。那么,正在按揭的“唯一住房”能否申请执行?法官表示,三种情况下,“唯一住房”也可拍卖。

达成协议又失约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至2015年间,林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向曾某借款405万元,双方约定应当于2016年2月10日前偿还。可直到2019年1月,林某夫妇二人仍未还清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曾某以其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然而,林某夫妇二人履行了几期之后便又失约,不再支付款项。为此,曾某向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林某夫妇名下有一套正在按揭贷款的房产,且他们每个月都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这说明他们有还款能力,却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介绍。今年8月20日,法官再次约出双方当事人主持圆桌会议。林某夫妇称目前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借款、希望与曾某再次协商分期还款方案,曾某鉴于此前对方的不诚信表现,拒绝和解。三天后,曾某依法向南安法院申请启动对上述房产的拍卖程序。据悉,林某夫妇名下这套正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已经装修入住且系他们夫妇现在的唯一住房。

“这套房子正在按揭,而且是他们的唯一住房,真的可以拍卖吗?”曾某带着疑惑找到了法官。得到肯定的答案后,曾某悬着的心放下了。10月17日,该房产经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成交之后,当事人曾某终于拿到受偿款项约170万元。由于林某夫妇唯一住房被拍卖,法官明确表示,法院会依法保留适当的房屋租金,只要他们愿意搬离。林某夫妇搬离后,法院依法为他们申请到保留租金,此案至此完结。

三种情况下 “唯一住房”也可拍卖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在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下,唯一住房满足法定情形是可以拍卖的。”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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